※ 論文門案件依控訴對象分成四大類,再按法院開始審理的順序排列,其中標示案號的部分可利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全文(主要出自台北地方法院)。另請參考本部落格子網站「蔡英文論文門貼吧」之「司法公正」一欄的相關文摘。
A. 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
1. 刑事訴訟(彭文正告張惇涵:妨害名譽)
— 事由:「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指控彭文正等人刻意迴避向校方查證、造謠抹黑!
(〔1〕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9120343.aspx、〔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wZ8BHDVwTQ)
— 2020年3月26日,彭文正自訴總統府發言人誹謗一案於台北地院首開準備庭,兩造當事人皆未出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Lhd6ogwewo)
— 5月29日,張惇涵當庭表示,其新聞稿中的「抹黑造謠、惡意扭曲」之說乃是自行撰寫的合理評論,未與他人討論,也不需要蔡英文同意。法官卓育璇則提醒不要隨便扛責,並強調查證應以正本為準,而原告律師團也聲請函調相關資料——電視媒體僅「中天」有所報導,其他全面噤聲。
(〔1〕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3775738、〔2〕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56004、〔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SvpC8JK6Uc)
— 張惇涵一方先後提出的物證中,除了已公開的許多可疑影本外,還包括外交賀電、總統臉書、府方簡報、教育部和LSE官網聲明、新聞報導、以及「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資料一則、相關判決案例若干,並且只願意提供2015年二度補發的畢業證書正本進行當場勘驗;另外還表示,沒有必要向蔡英文、英國校方和國內教育單位求證,希望司法資源勿被媒體操弄。(張惇涵的部分物證清單詳見本部落格「資料評論」一欄下方的「府方回應」)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SvpC8JK6Uc、〔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YCdyvyh5gs、〔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do6ZR3HaVk、〔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ZvOk8out6g)
— 獨任審判的刑二庭法官卓育璇審酌後決定函請英國校方協查,外交部則要求依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處理,最後由刑五庭的庭長蔡羽玄參與函調的決行——彭文正指出,台灣與英國之間並無司法互助協議,其實只要蔡英文願意主動授權法院,便可順利向其母校進行詳細查證。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OTFYMPGhGI、〔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Qm45qgV3cc、〔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4hux2rRTl0)
— 彭文正於2020年8月提交函詢倫敦大學的問題,張惇涵則是在11月決定請求LSE認證總統府持有的相關物證,最後由駐英國代表處將問題轉交校方,但是只有LSE答覆,倫敦大學並無回應——LSE的不同人士透露,蔡英文在此共有278
頁的學生檔案,但是掌管口試相關資料的是倫敦大學。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Jm4_qdAWnA、〔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4hux2rRTl0、〔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iygKROSBho、〔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Fq8miOFKWM、〔5〕https://richardsonreports.wordpress.com/author/richardsonreports/)
— 2021年3月1日,育有一兩歲幼童的法官卓育璇開始請育嬰假,抽籤後改由蔡羽玄承辦此案;然而尚未開庭,蔡法官就已調升他處。新的法官李小芬接手後,打算於12月6日直接進入實質審理,但彭文正一方認為程序準備庭尚未結束,因此追加提告張惇涵「公文書不實登載」,試圖讓獨任審判、速審速結的簡易庭轉為可打到三審的三人合議庭。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Qm45qgV3cc、〔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cZT8Cp5GLk、〔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vAqi60ljhc)
— 2021年11月15日,加開準備程序庭。法官限時兩個半小時內結束,但是除了卷證資料不全之外,尚未針對物證的法律效力和人證名單加以討論。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mA3iG521NE、〔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2XCox2UE88)
— 2021年12月6日首次召開合議庭,直接進入審判程序。彭文正一方追加提告張惇涵的長官「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張文蘭偽造公文書,並針對據傳是喬來的「正本」學位證書(非校長、院長雙重簽名,而且郵件未彌封、也無郵票)要求向英國校方確認,並聲請傳喚前總統陳水扁作證;張惇涵一方雖讓法官當庭勘驗2015年的補發證書,但是拒絕將它送往英國驗證。
(〔1〕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41377、〔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So0zuQYs3w、〔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Go3X2UIbVo、〔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b1_AewtE_w)
— 2023年11月10日,在近兩年無庭期安排之後,針對加告張文蘭的部分召開準備程序庭,被告表示並未負責輿情部分;至於視訊開庭的問題,法官要求原告方補狀說明。(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L88E0SS2oM)
— 2024年5月9日、6月7日針對兩位被告的待證事實繼續召開準備程序庭。不過,彭文正原本在前一庭中可以遠距視訊,下一庭中卻被法官以當日無需加以詢問為由而拒絕;根據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張靜律師要求尊重準備程序庭的聽審權,並在彭文正的同意下,暫時解除委任關係,法官裁示候核辦。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7F22YY6bd0、〔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OVReNXKPV8、〔3〕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sysNumber=A060020001014000&realID=%E5%8F%B8%E6%B3%9502-00-140)
B. LSE法律團隊負責人海恩斯
— 事由:LSE法律團隊負責人Kevin Haynes(凱文•海恩斯)在2020年向台灣司法部聯絡官提供口委名單,然而英國行政法庭於2022年發現並未經過確實查證!
(〔1〕https://www.eatnews.net/article-1/20220622-1/、〔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5dDtvBI9i4)
— 2023年4月21日(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台北地院法官林瑋桓對於偽證造成彭文正遭受司法迫害和名譽受損一案,基於在台審理將缺乏效率、並且會侵害被告訴訟權利等理由,直接放棄行使管轄權,並未開庭。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SeJZRnR9fY、〔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AdVGJfLlPo、〔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b-OPjut6i0、〔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KvPAkCfEvw)
— 彭提出抗告後,高等法院基於海恩斯是交付文書給駐英代表處、彭文正又是遭到台灣司法機關的起訴與通緝,認定我國具有管轄權*,而且外國人士可以委任律師在台訴訟,並由外館協助證據調查,加上英國亦能執行台灣法院的判決**,因此在2024年1月26日裁定發回更審(113年度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 根據判例,侵權行為之訴訟得由行為施行之地或結果發生之地的法院管轄。
** 外交部在民國102年7月15日的外條法字第10201088030號函中載明,駐英代表處曾表示:「英國高等法院於過往司法協助請求函中言明其承認我國司法管轄權並可執行我國法院判決。」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8CmQUkJ6z4、〔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B0010001&FLNO=15&ty=J、〔3〕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19172.00)
— 2024年8月14日,由於更一審法官林瑋桓於開庭之前並未准許彭文正視訊出庭*,甚至藉口聯絡不易,於是律師當庭提告,要求法官迴避,但遭法院駁回**。
*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 提告法官的部分業已另立他案,林瑋桓卻能繼續審理本案(113 年度聲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因此彭文正將提出抗告。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7PGg8vYH08、〔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IlDqQd0qYI、〔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bgQlCkP3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