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0

論文門訴訟進度(4)司法人員

論文門案件依控訴對象分成四大類,此處另分細項再按法院開始審理的順序排列,其中標示案號的部分可利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閱全文(主要出自台北地方法院)。另請參考本部落格子網站「蔡英文論文門貼吧」之「司法公正」一欄的相關文摘



A. 法官張詠惠


1. 刑事訴訟(律師張靜、李震華告張詠惠:偽造文書、妨害名譽)→請參看108年度訴字第5590號民事判決
—    事由:「確認論文不存在」之訴並非要求確認博士學位之有無,而且基礎事實的判定將牽動相關訴訟,提告本身並非顯無理由!
〔1〕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51169-45cf7-1.html、〔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Eq28vuGEyw
—    被告並未遞狀答辯,一審僅針對自訴之原告開過一次調查庭,法官隨即判定被告本於職權行事,於2020年11月5日判原告敗訴(109 年度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2021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歸因於個人心證所下的綜合判斷,同時將抗告和自訴駁回(110年度抗字第202號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而後最高法院於11月10日亦將上訴駁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刑事判決)。
(〔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jQs-AWjBk、〔2〕http://theintellectual.net/zh/famous-column/forty-years-young-and-middle-aged-editor-liu-yung-sheng/3264-202125j.html


2. 民事訴訟(彭文正告張詠惠:侵害訴訟權、名譽權)→請參看108年度訴字第5590號民事判決
—    事由:法官強加有關博士學位的不實記載,忽視原告訴狀中確認利益之主張,而且涉嫌洩密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qh-gdvb9Z8、〔2〕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NL99Z8、〔3〕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115002778-260402?chdtv、〔4〕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41213
—    2021年10月4日,一審首次開庭,原告律師特別指出,張詠惠尚未收到蔡英文的答辯即已判決,而且若干媒體在法院尚未公開詳細判決內容之前便加以報導。11月18日再度開庭,法官同意滯美的彭文正於12月13日的庭期中利用視訊表達意見。12月30日,判決原告敗訴(110年度訴字第3409號民事判決)
  張詠惠在2019年12月10日分案後,11日發文限被告十日內回覆,25日取消庭期,2020年1月8日向原告催繳裁判費。15字的判決主文於2020年1月15日上午公告後,《三立》、《中時》、《自由》分別在15:14、15:28、15:29發稿說明判決理由,法院的新聞稿則是在15:24建檔、15:47存檔、15:54上網公布——舊檔曾於15:04被列印出來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22YNQpswmY、〔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MOhN6Czrnc、〔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mTumhDPwPg、〔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mePwrs-F98、〔5〕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3hRAlosrIU、〔6〕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y3Cs-CBg7I
—    上訴高等法院後,於2022年4月28日首次開庭,原告方要求傳喚被告與行政庭長,但是張詠惠皆委由屢屢無法代答的律師出庭,並且拒絕傳訊證人,而台北地方法院發出的公函內容也有問題。歷經多個準備程序庭之後,法官仍無法確定何人洩密,並且認為不論審判內、外的行為都受到國賠法保護***,判原告敗訴(111年度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台北地院人員於庭外透過公務電話表示,張詠惠的判決書是在2020年1月15日11:42上傳給書記官,行政庭長則是在15:01將相關資料交給媒體。然而因為證人未到庭,此說法欠缺證據能力
* 台北地院後來發函表示,判決書的原本是在14日15:11傳送給書記官,但是缺乏佐證資料
* 國賠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然而公法與私法之間不得任意援引,況且憲法第24條明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足見民事求償與國賠可各自獨立,如此類推適用將嚴重限縮民事求償的可能,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VeWatjD838、〔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AuOyCN9i74、〔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55y08kNKIs、〔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56YG_lftRs、〔5〕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MwEYBxk6-M、〔6〕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X-5mvd_680、〔7〕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pPVFb9qK0U、〔8〕https://www.storm.mg/article/4105260?page=1



3. 民事訴訟(彭文正告張詠惠:拒絕重新分案,並改成「矚訴字」的合議庭)
—    事由:法官的種種舉動已顯示,「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之訴屬於重大矚目案件
〔1〕https://tw.news.yahoo.com/news/%E8%A9%AD-%E8%AB%96%E6%96%87%E9%96%80%E4%B8%8D%E5%87%86%E5%88%86%E6%A1%88-%E7%9F%9A%E8%A8%B4%E5%AD%97-3%E6%B3%95%E5%AE%98%E5%90%88%E5%AF%A9-%E6%B3%95%E9%99%A2%E5%85%A7%E9%83%A8%E7%B0%BD%E5%91%88%E6%9B%9D%E5%85%89%E8%87%AA%E6%89%93%E8%87%89-061113703.html、〔2〕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1-1719949-ecdc6-151.html
—    2023年5月18日首次開庭,再歷經兩次庭期之後,於9月12日判原告敗訴(112年度訴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MwEYBxk6-M、〔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dYctflcnbc、〔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GZf11obmYE、〔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3tWyGAXfcA
—    上訴後,高等法院於2024年1月16日、3月13日兩度開庭,5月14日判原告敗訴。(112年度上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GDxF8GMBI




B. 檢察官黃偉(現任新北市主任檢察官)


1
. 民事訴訟(彭文正告黃偉:妨害名譽)
—    事由:黃偉於起訴書中指稱彭文正的政論節目遭到無預警停播,於是為了「報一己之私怨」、「增加收益」而詆毀蔡英文!
〔1〕http://news.wenweipo.com/2019/04/23/IN1904230018.htm、〔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L-pCncE5EA
—    2023年4月11日(112 年度訴字第 1590 號民事判決),法官宣玉華將國賠法的訴訟成立要件「類推適用」於民事求償,認為被告檢察官尚未被有罪判決確定,於是直接駁回

* 國賠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然而公法與私法之間不得任意援引,況且憲法第24條明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足見民事求償與國賠可各自獨立,如此類推適用將嚴重限縮民事求償的可能,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TE8zdC6XMw、〔2〕https://www.storm.mg/article/4105260?page=1
—    彭文正上訴之後決定不繳裁判費用,於是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1〕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52977、〔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5lwtPmuaLw


2. 民事訴訟(彭文正告黃偉:變造證據
—    事由:在黃偉整理的東吳卷宗內,有替換證據之嫌。
—    2023年6月2日(112年度訴字第1763號民事判決),法官陳威帆認為尚未有罪判決,於是直接駁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rvsYmFLHXY



3. 民事訴訟(彭文正告黃偉:變造證據
—    事由:在黃偉整理的政大卷宗內,若干附件使用不同的印泥與手寫編碼,有抽換資料之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wXOM6zqnQk
—    黃偉在答辯狀中僅以寥寥數語要求法官依照先前的判例直接駁回彭文正的聲請,但是法官仍決定開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aGY9ZSB3BM
—    2023年6月21日首次開庭,被告黃偉一方無人出庭,原告方則拒絕一造辯論判決,並要求法官調卷。
7月5日再度開庭時,由於法官並未調卷勘驗,原告方退庭抗議。在合意停止訴訟後,須在四個月之內續行訴訟,否則將被視為撤消告訴。
*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第288條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xeRI2QwEFA、〔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8Af1ZULxmg、〔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Lk-zhVHjSQ、〔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rvsYmFLHXY
—    2024年1月31日雖然重開合議庭,依然不見黃偉或其律師,彭文正則額外委任助理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協助。由於原告律師至今無法閱卷,因此要求法官調查證據,並傳喚政大的相關證人。法官則判定再度合意停止訴訟
,並且直接定出下次庭期
*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AqePekzenk
—    4月24日重新開庭,黃偉一方仍無人出席,法官也不調卷,甚至反對原告播放相關證據的影片
,強調一切會在5月22日的判決書上說明。最後判原告敗訴,理由是公務員違背職務的犯罪行為尚未經過刑事的有罪確定。(112 年度重訴字第 343 號民事判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FmWP7C5dHw


4. 民事訴訟(彭文正告黃偉:妨害名譽
—    事由:黃偉於起訴書中指稱彭文正「未有更進一步之查證」等語,且對其推論過程加以片面裁切。
—    2023年8月4日(112年度訴字第2772號民事判決),法官呂俐雯認為原告無法勝訴,於是直接駁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rvsYmFLHXY
—    上訴後,高院於2024年1月18日召開準備程序庭,而後直接於2月15日(112 年度上字第 1178 號民事判決)裁定發回更審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XUAtE_UapA、〔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N2QWXowNcM



C. 台北地方法院院長黃國忠(現任懲戒法院法官)

1
. 民事訴訟(彭文正告黃國忠為張詠惠侵權的共犯)
—    事由:張詠惠涉嫌將一審所擬的新聞初稿提前洩露給媒體、更一審並未重新分案,黃國忠應該都有參與其事!值得注意的是,彭文正在此次狀告之前曾聲請移轉管轄權,以免審判不公,但遭高等法院駁回!(112 年度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hUJtqitpT4、〔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rI4Gy3Vx38
—    2023年8月7日首次開庭,並於9月18日、10月30日再度開庭,11月14日判決原告敗訴**。(112年度訴字第2529號民事訴訟)
* 法官要求視訊開庭前出示身分證件,而彭文正當初出國所攜帶的護照被沒收註銷,幸而近期家人返台後取出身分證,方能順利出庭
* 法官認為司法行政不受國賠法第13條的保護,這與高等法院面對張詠惠洩密案時的見解不同。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Q6prSedb3k、〔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Orrdbm754c、〔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IYgf0AmilM、〔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wT_3cLpWIE


2. 民事訴訟(彭文正告黃國忠違法通緝)
—    事由:彭文正因姚念慈法官的一次準備程序庭請假未到,便於2021年11月19日遭到法院通緝!
(〔1〕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11195011.aspx、〔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k4lWIXpvw8
—    2023年10月23日首開程序準備庭,然而此合議庭中僅有受命法官出席,詢問兩造是否同意由其一人調查證據;原告方因為受命法官通常較為資淺,暫不同意,將擇期再度開庭。(11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DssiXKqzJg

 
 
 
D.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現任高雄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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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彭文正告周章欽違法起訴
—    事由:批准黃偉的起訴書!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ZM1Gikm6m4
—    2023年10月31日首次開庭,但是原告尚無法利用視訊出席。2024年2月22日再次開庭,法官拒就爭點傳證人黃偉及調閱起訴書原本,即決定於3月20日進行宣判,最後判原告敗訴(112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8bGl92qoag、〔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Vu8G8KUHDk